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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 11:29:00

财*部:金融企业向财*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


    (一)金融企业向同级财*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资金来源结构、持有人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财*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被投资企业股东中有多个金融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业牵头上报。


    (二)财*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企业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三)金融企业将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提交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由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的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批复国有股转持方案。该批复作为有关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和*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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