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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及意义
02
破解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误区
03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
一、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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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及其内涵是什么?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内涵是强调“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形态是“*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其内涵是强调“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
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内*瘤,保持*的健康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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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践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
各级*组织要发挥*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风廉*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不能当“旁观者”。对于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应违纪必究、寸步不让。对*员干部平时要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防止*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对已经发生的违反*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让*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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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的具体体现?
“四种形态”体现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体现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体现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的新举措。表明*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治*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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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说“四种形态”蕴含了哲学思维?
“四种形态”通过严肃*内*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解决的是“整体”和“部分”的问题;通过让*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解决的是“一般多数人的问题”;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重处分严重违纪者,解决的是“重点少数人的问题”;通过立案审查、严打腐败分子,解决的是“极极少数人的问题”;通过减存量、遏增量,解决的是量变、质变问题。这“个别”与“一般”的处理,“多”与“少”问题的解决,“量变”、“质变”的管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体现的是*中央和中纪委用辩证唯物主义在审视、指导新形势下的*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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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依规治*原创成果?
国有国法,*有*规。在*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法解释”,是对*的建设特别是*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互动关系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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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什么说“四种形态”彰显对腐败零容忍的*治态度?
“四种形态”覆盖所有的违纪情形,强调*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不是对严重违纪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来处理,而是对违纪问题无论情节多么轻微、涉及金额多么小,都要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这种“小题大做”、锱铢必较的执纪风格,正在实现从长期以来重违纪金额、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向捍卫*纪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的巨大转变。“主惩小恶、以诫大恶”,彰显新一届*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治态度,培育全*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之心,引领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共同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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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标本兼治之举?
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一方面,践行“四种形态”惩治于已然,坚决查处“极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震慑作用,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腐败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敛收手;另一方面,践行“四种形态”防患于未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日常的监督教育管理,及时发现和掌握异常情况,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朵、扯袖子,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员干部拉回正轨,防止滑向“阶下囚”的不归路。惩治是实现“不敢”的重要手段,预防则是实现“不能”、“不想”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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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什么说“四种形态”体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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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纪挺法前的机制保障?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既契合全面从严治*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挺纪在前,管住这个“中间地带”,布下监督执纪的“天罗地网”,在瞄准少数“老虎”、“苍蝇”的同时,严格约束全体*员干部,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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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的完美融合?
“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委主体责任,要求*组织与*员、*员与*员之间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看见有问题就指出,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未病”,解决*员干部亚健康问题,是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完美融合,既是纪委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章规定的*委主体责任。落实*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纪委要在*委的领导下,发现违纪问题该出手时就出手,决不能冷眼旁观,任其发展,否则就是失职,就要被问责。
二、破解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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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吗?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践行“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对个别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道路的*员干部,如果构成严重违纪,那就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那就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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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践行“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吗?
*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的纪律。“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治*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组织特别是*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同时,*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必须当主角。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组织特别是*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治*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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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种形态”是否弱化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的要求,要“全面”覆盖各级*组织和全体*员,涵盖*的*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惩治也有重点,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